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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公布国家标准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规定:“行业标准归口单位应在行业标准发布30日内,将已发布的行业标准及编制说明连同发布文各一份,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行业标准如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成行业标准归口部门限期改正或停止实施”。1996年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发送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国家技术监督局委托国家标准技术审查部办理行业标准备案登记工作,并要求在收到行业标准备案材料10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工作。
    行业标准备案是指在行业标准发布后,在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内,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请备案,接受审查和赋予备案号,以备查考。行业标准备案的目的在于:第一、当制造者(指产品制造商或标准对象制造者)和用户之间由于标准发生纠纷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备案的标准进行仲裁。第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标准的备案,了解各行业标准的制定情况,便于发现行业标准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保证标准的协调统一。第三、有利于标准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协调标准制定修订情况,避免标准的重复制定,便于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行业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截止到2006年底备案的行业标准共计3355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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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信息 更多>>
  2008年第10号行业标准备案公告 2008.11.10
  2008年第9号行业标准备案公告 2008.11.10
  2008年第8号行业标准备案公告下半部分 2008.10.14
  2008年第8号行业标准备案公告上半部分 2008.10.14
  2008年第7号行业标准备案公告 2008.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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